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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2019-03-01 08:39  

 

第一部分 入学报到

 

一、报到时需携带护照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原件;

(2)《外国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原件。

二、入境签证注意事项

1. X1签证有效期为入境后30日,须在30之内办理在中国的居留证件。

2.X2签证有效期内无需办理在中国的居留证件。签证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在中国学习,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办理签证延期手续或办理在中国的居留证件。

3.持其他签证(如L签证、F签证等)入境,均需要在签证有效期内办理签证延期手续或办理在中国的居留证件。

特别提示:任何种类的签证,未在签证有效期内办理签证延期手续或办理在中国的居留证件,均为签证超期,属于违法居留。违法居留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签证每超期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

三、缴纳学费和注册

须在开学后两周内交纳学费,否则,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四、身体健康检查(复查)

1.携带护照和一张照片;

2.如在来中国之前已经完成身体健康检查,需携带健康体检表和所有的体检材料(详见入学通知书中的告知内容),按学校新生日程安排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复查)。(有效期6个月)

3.费用80—400元(根据检查项目交费)。

备注:【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普阳街与皓月大路交汇处(皓月大路902号/绿园区医院对面)/电话:87607777】

五、首次办理居留证件或签证延期手续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普通护照和护照资料页、签证页、有入境章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2. 盖红色印章的《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

3. 盖红色印章的《外国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 202表)原件1份;

4.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介绍信;

5.《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6. 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检查表或《体检证明》;

7. 盖红色印章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申请表》;

8. 办证手续时,现场拍摄带有数字编码的照片,照相费用30元。剩余照片可用于下次办理居留证件或签证延期。

9. 费用:1年以内400元;1-3年800元;3-5年1000元。

备注: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多次出入境,不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六、住宿

1.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要求:详见各公寓房间内的《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校外住宿注意事项:

校外住宿时,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入住之前或者入住后24小时之内,与房主一起到房屋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否则,将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办理登记手续需携带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护照和护照资料页、居留证件或有效签证页的复印件。

请将公安派出所盖章后的《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原件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复印件交给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联系。

(4)如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未按公安机关和学校要求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部分 学籍管理

 

一、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留(降)级

(一)休学

1.填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来华学历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学生需办理居留证件有效期缩短和休学证明。

2.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且在校学习期间只限一次。但休学服兵役,可按实际需要年限休学。

3.休学前获得的学分,自休学之日起,按批准的休学年限予以保留。

4.休学时所交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二)复学

1.自费生复学,至少应于休学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办理来华手续。

2.奖学金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复学。

3.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还需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书。

(三)退学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本人申请退学者;

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患有精神疾病、癫痫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本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触犯法律并被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2.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3.因违反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原则不退;其他情况的退学者,按照退费规定执行。

4.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相关离校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5.对患有精神疾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6.退学的学生须办理签证(居留证件)注销手续。

(四)转学

1.自费学生申请转往其他学校时,学校应予以同意。国际交流学院为转出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具转学同意函及学生提出的、学校可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教学科研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助提供在学期间的成绩单。

2. 接受来自国内外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自费生,国际交流学院、教学科研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对其已取得的成绩进行学分认定。转入我校的学生在我校学习的时间不应少于基础学制的一半。

3.奖学金国际学生转学,需要转出和接受单位同时同意,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汉办审批。

(五)留(降)级

1.学位生第二学期结束,对于学习成绩和学习态度较差的学生,教学科研单位应给予书面学业警告,学生也可申请留(降)级。

2.被书面学业警告后,学习成绩和学习态度仍然较差,不符合升级条件的学生可留(降)级重读。

3.学位生留(降)级前,应填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来华学历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二、专业变更以及学习期限延长

(一)来华学历生

1.自费学历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对于因某种疾病不宜在原专业学习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含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2.奖学金学历生:一般不允许转换专业。如必须转换专业,且需变更教学科研单位时,须办理校内学籍变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再按照项目约定程序,报留学基金委。

(二)进修生

1.自费进修生:换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应经校内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及国际交流学院同意,并按学校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2.奖学金进修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换专业。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换专业,应按照项目约定程序办理。

3.原则上进修生给予一次专业变更的机会。

 

第三部分 教学管理

 

一、学历生教学

(一)学历生的课程设置有别中国学生的课程

1.可免修外语课、带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类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课。

2.汉语课和中国概况课为学历生的必修课。汉语课的学分置换中国学生外语课的学分;中国概况的学分置换带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类课程的学分(如政治、马克思主义理论等)。

除上述课程之外,其他课程按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计划进行。

(二)毕业要求

1.总学分:因免修课程导致的学分减少,其减少的学分数不计入毕业总学分要求。即学历生的毕业总学分可少于中国学生的总学分。

2.毕业论文要求:本科生要求趋同于中国学生;研究生要求按研究生院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考试与考核

学历生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四)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

1.专业实习按教学计划进行。实习费用原则按中国学生相同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

2.学校规定不实习的专业和学科,不批准实习。

3.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实习,须向公安部门申请。未获得批准,不得进入实习。

4.学生在校内进行社会调查,必须提交申请,详细写明调查题目、范围、目的,交国际交流学院审批;在校外范围的社会调查还需经国际交流学院报上级部门审批,发放“社会调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5.任何伤害民族感情、涉及国家机密、打探个人隐私及恶意歪曲事实的社会调查,都应视为违反学校规定和中国相关法规。

二、进修生教学

1. 外国高校在籍学生可与中国学生一起上课,选修相关课程,按教学要求,可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2.非外国高校学生的进修生可与教学科研单位商定进修计划,完成学习计划。

三、证书管理

(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参加毕业生信息采集,填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毕业生登记表》。按规定修满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二)结业证书

1.学历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含)以上者,颁发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结业证书。学历生中途退学,国际交流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2.进修生按规定完成进修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规定课程(含未完成进修计划)或成绩不合格及中途退学者,国际交流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备注:到国际交流学院领取上述证书。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一、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纪念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对有违法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违纪的学生,根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五、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1、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违纪学生所在教学科研单位主管院、所领导签字,报国际交流学院审定。

2、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教学科研单位主管院、所领导签字,报国际交流学院查证。国际交流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教学科研单位按学校按规处理,并报国际交流学院审定。

4、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5、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6、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将视情况和需要,通知其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7、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部门和申诉的期限。

8、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部分 签证、居留证件、护照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及时办理住宿登记和居留证件手续。

一、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

签证和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在中国学习,需提前4周办理延长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普通护照和护照资料页、上次居留证件页的复印件1份;

2. 盖红色印章的《外国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原件;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介绍信;

4.《外国人住宿登记表》,本表有效期:自本表派出所盖章日期起至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延期日期,应在90天内;

5.《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申请表》;

6.可使用前一次剩余的带有数码的照片。

备注:居留证件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时,不需要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延长时间超过一年时,须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根据自费学生缴费情况,监管学生居留证件延期时间。奖学金学生在护照有效期内,可一次性申办有效期至毕业年月的居留证件。

二、签证和居留证件超期的处理

未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办理延长手续,属非法居留。须马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延期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文字说明超期原因。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将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原则上每超期一天,罚款500元。

三、签证、居留证件的变更(注销)

学生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更时,须先注销原签证或居留证件,否则,学校不能批准学籍变更。办理签证和居留证件变更,须向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普通护照和护照资料页、居留证件页的复印件1份;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介绍信;

3.《外国人住宿登记表》,本表有效期:自派出所盖章日期起至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延期日期,应在90天内;

4.《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申请表》;

5. 前一次使用过的带有数码的照片。

备注:视情况,公安机关将签发15-30天有效的停留证件。

四、有关护照的几个问题

1.换发新护照

须在领取新护照后10日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证件换发手续,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并受到处罚。

2.护照遗失和补办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须马上到丢失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并领取报失证明;

(2)持公安机关的报失证明、其他有效证件、在学证明到长春日报社或吉林日报社登载护照遗失声明;

(3)持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及上述证明、证件到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开具护照遗失证明;

(4)凭上述证明前往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领取新护照10日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

五、其他

1.前往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时,需持有效护照及签证,需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咨询其他有关事项。

2.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学生的子女,一定在孩子出生的医院于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为婴儿办理好出生证明。父母拿到新生儿护照1个月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家属签证。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一、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三、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联谊会。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国际交流学院批准。留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四、学校提倡并支持留学生及学生联谊会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六、留学生举行各类集会,须报国际交流学院审批,未获批准,不许举办集会活动。

七、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八、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留留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七部分 住宿管理

 

一、 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

1.住宿实名制,未经国际交流学院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2.不许擅自留宿他人,违反规定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3.住宿其他要求详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二、校外住宿登记

校外住宿时,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入住之前,或者入住后24小时之内,与房主一起到房屋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否则,将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需携带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主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身份证;

3.学生需携带护照和护照资料页、居留证件或效签证页的复印件。

请将公安派出所盖章后的《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及时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学生负责人备案,以便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联系。

三、如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四、未按公安机关和学校要求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八部分 日常管理

 

一、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教学、科研单位应鼓励留学生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

三、 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国际交流学院报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经学校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四、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五、对各类在校留学生的奖励或处分,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批,必要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六、留学生在学期间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突发疫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七、学校在留学生公寓为留学生提供住宿,留学生应当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如住址变更,须及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备案。

八、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留学生办理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

 

第九部分 学生保险操作指南

 

一、被保险人就诊医院必须是公立医院。

医院开具的收据等理赔材料上的被保险人姓名必须与投保资料相一致,如有差异,请按保险公司规定到医院修改并盖章。

二 、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责任免除

身故及残疾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拘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7.被保险人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等;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及中国大陆境内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

14.首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发生在保期生效之前的院前门诊费用。

(二)理赔应备文件

1.团体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

①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②学校出具的详细意外事故经过证明(若发生交通事故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刑事鉴定证明书、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中毒事故证明材料等);

③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以及门诊收据原件、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

④被保险人保险卡复印件;

2.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①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②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若发生交通事故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刑事鉴定证明书、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中毒事故证明材料等;

③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原件、住院明细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

④被保险人保险卡复印件;

⑤护工费发票原件或由学校开具的护工费申请;

每次赔案文件中须附上被保险人或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及手机号(便于短信通知),并本人签字或学校盖章。

注:

1.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含)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相应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本等相关文件。

2.就诊医院须为公立医疗机构。

3.高等学校的医务室可做意外伤害医疗门诊的定点医院。

备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的网络垫付医院如下:

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吉林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中日联谊医院)

吉林省人民医院

 

第十部分 费用管理

 

一、 学费

1.自费学历生原则上应按学年交纳学费。但如经济困难,从第二学年开始可按学期交纳学费,应在开学后2周内交完学费。对于欠费的学生,只办理6个月的居留许可延期。

2. 进修生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不足一学期者,按半学年标准收取。学习期限超过一学期而不足一学年者,按一学年标准收取(根据情况也可以按学期缴纳)。办理在中国居留证件的期限与学生交费期限保持一致。

3.复学注册费: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要象新生一样,办理入学手续,因此,需要收取复学注册费300元。

二、超期毕业学费

学历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没完成学业,需要继续在校学习时,须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交纳超期学习的学费。

三、研究生申请重新答辩费

研究生如果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答辩。如需要交纳重新答辩费,自费生参照中国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奖学金生重新答辩费按照奖学金生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四、住宿费

按学期交费,放假后继续要使用宿舍的需按天缴纳住宿费。校外住宿的学生按租房协议约定的办法支付相关费用。

五、体检费

在校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初次办理居留证件的学生,均须前往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复查,按检查项目交纳不同金额的费用。检查全部要求的项目所需费用约400元。

六、保险费

来华学习时间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均需购买“学生综合保险”。保险费由学生个人支付;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生保险费由学校统一支付。保险费标准:300元/半年,600元/一年。

七、其他费用(如教材费、证件费、借阅图书丢失赔偿费)

1.教材费:学生个人支付。

2.证件费:初次发放的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证件”不收费,丢失补办证件时,需按学校收费标准,由学生个人支付。

3. 借阅图书丢失赔偿费

借阅图书丢失时,须按照图书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八、学费滞纳金

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之内足额缴纳学费,未按规定交纳学费,学校可按所欠学费金额的1—5%收取滞纳金,缓交2周以内按2.5%收取滞纳金;缓交一个月按5%收取滞纳金。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需在入境后2周内交纳学费,免交滞纳金。

九、退学费

非学历留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转学、退学者,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各种原因离校,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开学2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可返还该学期所缴学费的80%;4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返还该学期所缴学费的50%;4周后提出申请者,不予返还学费。学历生按照《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关于学生离校返款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部分 附 则

 

本办法未涉列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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